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号) (一)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市、区(县)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窗口) 联系方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行政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无任何收费无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变更申请事项内容的,应当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管理要求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管理措施 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表格下载: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