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7/12/22    阅读次数:884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规文号 国权联[1996]35号 
颁布日期 1996-12-30  生效日期 1996-12-30 
 
关于印发《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权联〔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著作权的保护,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已经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称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
 
  三、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后,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四、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该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姓名和驻在地址;
  (二)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三)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五、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应在国家版权局审批后1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的相关文件;
  (二)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文件;
  (三)著作权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金额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的场所使用证明(仅限于使用涉外宾馆、饭店或写字楼);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开展业务联络活动。
 
  七、常驻代表机构一般在北京设立并派驻1名代表,机构人员不得超过5人,驻在期限为3年。
 
  八、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九、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十、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如有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活动,国家版权局给予警告、撤销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等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吊销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处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有效期为1年,届满前30日内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报告。
 
  十一、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和驻在地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或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常驻代表机构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于驻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三、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30日内书面通知国家版权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十四、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兼职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599弄平金中心1号楼101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0701967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