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行办法》,在市局和4个分局开展企业年检承诺备案试点工作。《行政许可法》和2006年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检验办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年检不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而只是一种行政检查方式。因此,《上海市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行办法》的内容已经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一致。
2005年,我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对《上海市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行办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并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实施《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沪工商办[2005]60号)。《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作为支持促进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3项主要政策之一,在浦东新区先试先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2007年后,我局已经在全市推行申报备案制度,且工作效果明显。
结合《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我局对《上海市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集中在年检时间、适用条件、备案内容、暂缓通过、和适用范围方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年检时间的修改
修改内容:将“第三条(年检时间)企业年检备案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修改为“第三条(年检时间)企业年检备案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修改理由:《检验办法》对企业年度检验的时间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二)关于适用条件的修改
适用条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1.修改内容:将原来“最近五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的规定修改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修改理由:我局《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沪工商企〔2004〕1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划分违法企业分类标准的时间范围由五年缩短为三年。因此,本办法作出相应修改。
2.修改内容:将原来“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规定修改为“上一年度企业年检结果为检查待处理”。
修改理由:《检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检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年检只是工商部门行政检查的监管手段,废除了“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规定。因此,我们以“检查待处理”取而代之。
3.修改内容:增加“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其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注销、撤销或者失效的”规定作为第四条第(五)项,以及增加“逾期申报本年度企业年检的”规定作为第四条第(六)项。
修改理由:增加上述两项内容,实际是对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规定进行细化。
(三)关于备案内容的修改
修改内容:删除原第五条第(四)项“企业对外投资情况”的规定。
修改理由: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删去“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年检检查已经无需对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进行审查。
(四)关于暂缓通过的修改
修改内容:删除原第九条(暂缓通过的情形)和第十条(对暂缓通过的处理)的规定。
修改理由:《检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检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年度检验只是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一种监管方式。因此,应当删除原文件中相关规定。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修改
修改内容:将原来“试点4个分局和市局”的规定修改为“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修改理由:原来4个分局和市局的试点工作,以及后来浦东新区的试点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实际上,在最近几年,我局已经将申报备案制度扩大至全市范围实施。因此,此次修改予以明确。
关于《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的制定依据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1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12月18日 |
2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年6月3日 |
3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7年5月9日 |
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0年1月13日 |
5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6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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