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安某、李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958万余元。1月10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安某、李某、李某某(在逃),冒用郝自义的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成立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至11月,他们从天津大港燃料等13家公司,以票面额3%至5%的价格接受货物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8272.75万元,进项税额1406.37万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1.42万元,有565.57万元未抵扣。为了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从税务局代开货物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合计2214.4万元,实际抵扣税额39.23万元,有25.25万元未抵扣。在取得以上进项后,通过他人介绍,以票面额9%的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价税合计6608.24万元,金额5648.07万元,虚开税额960.17万元,实际抵扣税额958.49万元。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安某、李某、李某某为了能够顺利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鑫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应纳增值税119.37万元,实际入库120.37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安某为了达到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暴利的目的,先后向相关人员行贿。
昨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对安某、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安某犯行贿罪一案进行宣判:安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