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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 可直接用人民币
2011-01-15    阅读次数:181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根据央行公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并规范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新规细则】
  企业需说明投资金额
  根据文件要求,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文件强调,参与试点项目的境内机构应当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说明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央行同时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
  根据文件,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央行表示,将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强化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据了解,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限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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