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22    阅读次数:927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法规文号 财会协字[1996]1号 
颁布日期 1996-01-04 
 生效日期 1996-01-0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月4日财会协字[199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二、财政部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对北京以外地区代表处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可由中注协委托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行。
 
  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以下文件:
  1.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信(附中译文)。内容包括:代表机构在华注册中文名称(附英文原名)、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常驻代表姓名。
  2.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登记证书副本。
  3.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有金融资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常驻代表和常驻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及专业简历;上述人员的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该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合同副本。
  6.代表处办公室租赁合同副本、办公室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7.该会计师事务所简介。内容包括:办事处分布、合伙人和雇员情况、机构设置、客户行业及区域分布情况、年收入总额、收入分配方式、业务报告签署方式、成员所与总部之间业务介绍方式、费用收取方式、总部管理费用分摊方式等。
 
  四、中注协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
 
  五、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业务范围为: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申请延期批准证书,应提前三个月办理。除需提交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应附加三年业务报告及原批准证书、文件复印件。
 
  七、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不得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的名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
 
  八、代表处迁址、人员更换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内容变更批准证书。
 
  九、代表处常驻人员在华居住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并有一年以上居住所租赁合同书副本。
 
  十、常驻工作人员委任书可由该事务所最高负责人或授权首席代表签署。
 
  十一、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
 
  十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以及成员所的,不得在同一城市另行设立代表处,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予以撤销。
 
  十三、代表处不得办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业务。对非法从事审计业务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处注册登记并在五年内不批准该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
 
  十四、办理代表处申请设立、延期、内容变更及常驻人员出入境签证邀请函电、居留等手续,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代表处应在每年1月,向中注协提交上年度业务活动报告。
 
  十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比照此办法办理。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兼职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599弄平金中心1号楼101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1802896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