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登记角度看,业务范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的重要事项,代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方向,直接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的合法与否。因此,登记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登记,对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可见,准确定义“农业”概念十分重要。
农业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农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进一步延伸或者扩大业务范围,开展饲料的生产、肉制品的加工等,甚至拓展到工业生产、餐饮服务等领域。这对于延长农业生产的产业链、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登记角度看,又会导致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发生改变,因此,这是一个必须深入分析并妥善处理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只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或者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下游产业链条的延伸性质,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并允许申请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内自由约定。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核定,直接决定并反映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一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即具有法律效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超越或者随意改变。
登记机关在具体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时,必须严格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登记机关应当注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活动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审查,及时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并依据前置许可批准事项核定相应业务范围。若前置审批事项仅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范围,而不与本社成员以外的用户发生经营方面的联系,登记机关可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可采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购买所需的×××”的方式予以表述及核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因此,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其他类别的经营活动,并与非本社成员的其他个人、企业产生经营关系,导致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规范或者取缔。
□四川省高县工商局 邱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