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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审慎审查已经发生争议的股东变更登记
2011-01-19    阅读次数:327     

  公司登记机关处理股东争议主要遇到4个难点

  1.股东争议是否属于实质性审查范围有待探讨。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涉及重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否需要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使登记机关不便操作。在解决争议中,实施实质性审查应由登记注册机构负责,还是由其他业务机构负责,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公司股东住所分散,有的股东并不在公司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居住,导致登记机关在实质审查中难以有效、及时地取证,也给解决股东争议造成困难。

  2.中止受理缺少法律依据。

  对于股东发生争议的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受理,以防止股东争议演变为行政争议。但无论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都没有对中止受理的情形作出严格规定。这样,公司登记机关既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又不能无限期地搁置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容易陷入两难境地。

  3.撤销变更登记不易操作。

  在股东争议中,一些公司股东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前次变更登记或者跨前次变更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分为主动撤销和被动撤销两种形式。主动撤销变更登记有两种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发现错误后,主动实施纠错行为;经相关当事人反映、投诉、信访,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发现确有过失,可能会损害相关股东权益,而主动撤销变更登记。被动撤销变更登记是指在未经公司申请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或者是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附件,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

  但是,公司在设立登记后容易多次发生股权变更,股东身份随之出现多次置换,股权结构也会发生重大变化。而股东争议的焦点又经常不是针对末次变更登记。如果撤销末次变更登记前的任何一次变更登记,并不能改变末次变更登记状态下的股权结构,容易使不同的变更登记之间出现矛盾。

  妥善解决公司股东争议应坚持4个原则

  1.坚持“确权在先,变更在后”的原则。

  公司股东如果对股权产生争议,股权的所有权将处于待定状态。公司登记机关如果在不确定的状态下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容易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应及时中止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当然,中止并非无限期,公司登记机关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实质审查程序,认真调查核实,使公司股权得以明晰,为解决公司股东争议、顺利进行变更登记创造条件。

  2.坚持股东之间先行协商的原则。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应本着先行协商的原则进行,引导矛盾双方寻求共识,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实施变更登记之前。

  3.坚持适度介入的原则。

  公司登记机关应加强行政指导,通过向申请人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正确看待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引导争议双方本着积极的态度,共同寻找最佳解决途径。公司登记机关还可实施行政调解,借鉴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确立谁提出异议谁举证的原则,引导有异议的公司股东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公司登记机关都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做到适度介入。

  4.坚持司法裁决的原则。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争议的救济途径。如果公司股东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也不接受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引导争议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江苏省盐城市

  滨海工商局 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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