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理由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263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的规定,我局于2005年3月24日制定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64号),委托分局办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原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公司登记事项的属地监管、提高办理公司登记事项案件工作效率起到积极作用。但是,2006年1月1日《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后,各分局亦成为法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各分局对其登记的公司制企业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已经具有管辖权。同时,对于市局登记的外资公司制企业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和市局委托分局实施年检的企业逾期未申报年检的案件,分局实际上是具体承办单位,但是由于没有委托分局办理,所以一个案件往往要往返市局多次,严重影响了分局办理案件的工作效率。因此,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于市局委托分局办理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的范围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除原有“分局对受市局委托登记的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理由是: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直辖市的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国家总局、市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公司登记;同时,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分局作为一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自己登记的公司制企业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已经拥有法定管辖权,无需市局再行委托。
(二)增加“委托分局对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在其行政区划内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理由是:目前,此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均由各分局办案部门完成,然后送交市局监管处加盖市局公章。但是,分局在办理一件此类案件时,需要往返市局多次。因此,由市局委托分局对市局登记的外资公司制企业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增加“对市局登记且已经委托分局实施年检的公司制企业逾期未申报年检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理由是:对于市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均由市局监管处作为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市局已经委托分局实施年检的公司制企业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分局事实上作为办案机构已经完成办案程序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市局只不过是加盖公章而已,分局为此要往返多次,极为不便。同时,为进一步下放市局业务处室办理具体事务的事权,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分局的工作指导,亦有必要委托分局对市局登记且已经委托分局实施年检的公司制企业逾期未申报年检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