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对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行“一口同步受理,一次核发证照”。
二、企业审批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一口受理,文件内部流转,审批、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工商部门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受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委托一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