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本市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2号)和《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我委与市工商局将于2010年2月1日启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线下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牵头部门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分为二个阶段: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承担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承担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
二、 并联审批范围
现行并联审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变更申请除外)。以下6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第一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区两级审批)
2、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区级审批)
3、 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印刷经营许可证除外)(市级审批)
4、 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级审批)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区级初审,市级审批)
6、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区级审批)
三、 并联审批一口收件
涉及以上6类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进行并联审批。如申请并联审批请登陆“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http://wz.investment.gov.cn/SFI/,根据申请向导提示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根据网上告知的具体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等准备材料,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所需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商务委11楼企业办事大厅并联审批专窗或试点区的并联审批专窗,由专门人员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收件后,并联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将由牵头部门转送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四、 试点区
卢湾区、闵行区、长宁区系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试点区。各试点区并联审批专窗信息如下:
卢湾区:巨鹿路139号底楼大厅商务委窗口 63865711
闵行区:莘建东路201号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二楼经委窗口 34120788
长宁区:安西路8号一门式受理大厅商务委窗口 22050452
五、 并联审批规程
申请人可在“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中查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了解并联审批具体操作规程。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0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