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问:前几年妻子在我的鼓动下下海经商。2005年,我们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比例是我占20%,她占80%。现在,我们感情出现了问题,准备离婚。请问律师:双方离婚时,该股权比例的约定是否视为对财产归属及分割的约定?
律师答: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注册的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是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因此,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