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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核定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1-02-20    阅读次数:182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际〔2010〕17号)(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薄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移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l-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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