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际〔2010〕18号)(国税发〔2010〕18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薄,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