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纳税人如符合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其申报期结束后6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