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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最高可处罚50万元
2011-02-24    阅读次数:294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从本月起实施。新《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但处罚金额上限提高10倍,而且还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市民要是担心遭遇假发票,可前往国税大厅免费查询。
    新《办法》对虚开、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提高到50万元,这是原来处罚上限的10倍;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据市国税稽查局人员介绍,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发票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形成“大头小尾”。对此,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仅去年一年,全市国税稽查部门共查处非法发票份数1.38万份,涉及金额11.67万元。
    新《办法》再次明确了发票违法犯罪的有关范围: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非法代开发票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去年底开始,厦门启用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原有的26种发票被整合为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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