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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2011-02-28 阅读次数:152
问:某人在2009年11月份卖掉了唯一一套住房,2010年1月份重新购进一套期房,2010年10月份才拿到新房房产证。请问,现在能否申请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另据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1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购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和契税完税证明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可向原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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