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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视吸收社会意见 完善税务规章立法
2011-03-01    阅读次数:176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去年3月和12月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两部规章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意见征集以来,总局收到大量反馈意见和建议。总局高度重视意见征集工作,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两部规章草案。目前,两部规章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发布执行。
  以上两部规章吸收的社会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细则》:一是删除《细则》第十二条提到的身份证明中的工作证。二是规定发票专用章的样式由总局做出统一规定。三是将《细则》第三十四条中的“处理决定”改为“行政处罚决定”,并删除“没收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规定。
  《办法》:在《办法》第十条加入一款,即“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总局规章向社会征集意见过程中,全国税务系统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关心,对于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供了重要参考,极大促进了税务部门科学民主立法工作,在此谨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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