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许 可 依 据 |
许可形式及名称 |
许 可 机 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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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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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0号令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05年市人大第12届第20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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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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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体企业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8号)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9号)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根据2000年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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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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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1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9日国务院34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批准证书 |
1、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商务部
3、银监委(外国银行分支机构) |
取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第二批第7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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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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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区木材经营(含加工)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
批准文件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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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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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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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畜屠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1997年上海市政府令第46号)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经委 |
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家畜的屠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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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合格证》 |
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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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 |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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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盐业
生产经营 |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第197号)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上海市政府令第99号发布)《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令第45号) |
批准文件(制盐企业) |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初审) |
1、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2、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3、食盐属食品范畴,从事食盐零售的,应当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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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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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碘盐批发) |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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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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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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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棉花加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正公布)《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6年令第49号) |
资格证书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2、企业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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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
批准文件 |
羊绒主产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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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刷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
《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1、印刷业指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2、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根据国务院[2002]24号文,决定取消原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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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药
生产经营 |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发,2001年令第326号修订) |
批准文件(生产) |
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 |
农药经营实行指定经营,归属于化学危险品,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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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经营 |
市供销社或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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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用
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年国务院发布) |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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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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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级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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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批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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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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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
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
批准文件(生产、储存)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属此证发放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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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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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运输)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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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
批准文件(生产) |
国家发改委 |
1、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由国家发改委指定;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由国务院发改委批准;
3、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的,由国务院审查批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后,商务部颁发进出口许可证;
4、生产企业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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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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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化妆品生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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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血液制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206号) |
批准文件 |
卫生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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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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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
《生产许可证》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 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①1-苯基-2-丙酮②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③胡椒醛④黄樟素⑤黄樟油⑥异黄樟素⑦N-乙酰邻氨基苯酸⑧邻氨基苯甲酸⑨麦角酸⑩麦角胺⑾麦角新碱⑿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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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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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国务院令第276号)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经营企业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凡企业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中体温计、血压计、磁疗器具、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医用无菌纱布、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避孕套、避孕帽、轮椅。13个产品,审批部门不再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核定为具体品名。
4、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5、隐形眼镜(学名“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批发业务纳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放范围,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核定为: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限”或“含”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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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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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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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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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局(煤矿特种设备加工安装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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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机动车维修 |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 |
《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
从事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的,纳入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申请人应当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
2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广发外字[2002]254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
批准文件(生产)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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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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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商用密码
产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999年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 |
批准文件(指定生产、维修) |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 |
1、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
23 |
报废汽车
回收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
《资格认定书》 |
上海市经委 |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出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 |
|
五、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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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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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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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
1、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
25 |
水路运输
及服务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正) |
《水路运输许可证》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1、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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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国际海运 |
《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交通部令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部 |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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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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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管理)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
八、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
27 |
电信业 |
《电信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
|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
|
28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信息产业部或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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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
《上海市网络文化准营证》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另需:
《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区公安局发证) |
|
30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第147号令)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
公安部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
|
九、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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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农膜、化肥经营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农业部、国家工商局1990农(农)字第11号) |
指定经营 |
市供销社或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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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粮食收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 |
《上海市粮油收购资格证》 |
上海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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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直 销 |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5年令第443号) |
《直销经营许可证》 |
商务部 |
1、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4、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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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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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旅馆业 |
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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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 |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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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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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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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1、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2、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
|
十二、房地产业 |
|
十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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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条例》
(1991年国务院令第76号) |
批准文件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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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
许可证 |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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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资产评估机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5年第22号令)
《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资产评估
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评字(1999)380号)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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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认证机构 |
《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 |
批准文件 |
国家认监委 |
1、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除外。 |
|
40 |
旅行社 |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5号, 2001年12月11日修正)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令第55号)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
1、 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2、 旅行社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
3、 旅行社可以设立分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分社可以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4、 旅行社可以设立营业部,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后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部的业务范围核定为: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或者宣传等服务;
5、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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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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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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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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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公共场所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国务院发布)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署) |
1、 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 足浴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从事足浴经营的,应当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
42 |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
事务委员会 |
根据条例第25条,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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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拆船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发布)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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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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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殡葬设施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民政局(公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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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 |
|
45 |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华东电监局 |
|
|
十七、教育 |
|
十八、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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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营利性医疗
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根据2002年市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发布)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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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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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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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出版业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2004年修正发布)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令第32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令第31号) |
《出版许可证》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1、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取消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3、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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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连锁经营、总发行、批发、零售)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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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 |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
新闻出版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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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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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 |
新闻出版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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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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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
批准件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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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电视剧制作单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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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
《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事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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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电影摄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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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
省级以上电影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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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县级电影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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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1、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2、棋牌纳入娱乐经营许可证发放范围。从事棋牌经营的,应当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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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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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单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34号 05年8月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
1、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 文艺表演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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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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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国际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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