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以及市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3号)精神,结合分局具体情况,现就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0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先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申报成功后一周内,向管理所专管员报送相关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自行或经专管员审核后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但只能上门申报。
(2)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外省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1年5月关账日前入库应补税款。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多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原则上应在2011年5月10日前申报结束并到专管员处报送资料(含退税申请)。管理所会统一代为受理。今年对电子申报的企业不再采取申报后7日限缴期的做法,统一在5月25日至5月关账日间开放自动扣款。电子申报的企业必须在5月24日前将资金到账。需要提前解缴税款的,可以由专管员打印税单后交企业自行到银行缴纳入库。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