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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规定 以人民币进行FDI须先经外资司批准
2011-03-06    阅读次数:185     

   据外电报道,商务部首次对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投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须待商务部外资司批准。

  路透社报道称,此举或预示以人民币进行FDI(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法规,正在积极推进中。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实现双向流动后,如何尽快完成人民币投资的双向流动,是业界最关心的问题。央行官员今年1月曾表示,正对海外人民币以直接投资形式(FDI)回流境内进行研究。

  商务部称,有关人民币FDI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其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近日下发的通知将地方政府审批的外资投资项目的金额提高至3亿美元;此前地方政府只能负责审批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而在外资并购方面,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交易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亦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

  商务部发言人姚坚上月曾表示,以并购方式吸收外资拥有积极的一面,包括能够进一步加快资产重组、支持企业提高效率和效益、促进结构转变及淘汰落后产能等。同时,商务部对未来的并购发展前景持肯定态度。

  此外通知还规定,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另外,对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股权投资等服务业外商投资,商务部通知称省级部门须加强审核管理,严格审批。

  目前中国服务业吸收外资规模呈增长态势,1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幅依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月中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为100.3亿美元,同比增长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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