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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通知规范流动就业人员保障
2011-03-09    阅读次数:179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前天,上海医保网发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账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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