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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要求免除银行个人账户34项服务收费
2011-03-14    阅读次数:240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服务价格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

  一是强调保障社会公众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益。免除本行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免除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免除存折开户、销户和存折更换的工本费;免除密码修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免除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等。

  二是充分考虑人民群众使用最为广泛的基础金融服务。免除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退休金、低保、医保、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免除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免除以纸质、电子方式提供本行一定时期内对账单的相关收费等。

  三是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服务收费告知义务,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通知全文摘录如下: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项规定。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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