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二、取得工资薪金何时产生纳税义务并就来源于境内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转发国税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本市贯彻意见》、《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
(1)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2)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3)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的,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相关补贴收入免税规定
1、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原规定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3、探亲费的免征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每年”是指每一年的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对发生在跨年度间的探亲费次数,先应计入第一年度,如第一年度已满二次的,可顺延计入第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