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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如何受理与进行工商年检?
2011-03-16    阅读次数:260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法需要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登记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面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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