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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上海市第二轮航运经纪业准入试点的通知
2011-03-18    阅读次数:126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2011]12号)的要求,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商议决定,启动上海市第二轮航运经纪业准入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以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为对象,选择10-15家已经在境外从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务、在境内拥有联络点,并在规模和效益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试点、示范效应的经纪组织进行试点。

    二、试点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人员和经纪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参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人员和经纪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并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的发展做好规划、协调和指导等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组织的外资准入实施行政管理。

    三、试点内容

    (一)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

    对拟从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的人员试行资格考核制度。市工商局和市交通港口局共同审定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考试相关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二)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企业的资格取得

    拥有5名以上具有前述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资质人员、拟在上海设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申请人,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资)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外资)提出申请,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在沪设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从事国际船舶买卖经纪、国际船舶修理建造经纪和国际船舶租赁经纪等业务。

    四、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五、试点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服务地点

    上海市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办公室: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23楼,联系电话:65953818转29分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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