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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的手续
2007/7/18    阅读次数:630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办理如下手续:

1、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它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按照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交有关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凡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等),发给税务登记证。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一般不发给税务登记证。如确需发证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自行列举。对不需发证的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或简易税务登记卡。税务机关核发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卡)时,纳税人(领证、卡的人)应交纳工本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卡)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情况,提交有关证件,申请补发新证(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补发,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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