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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成员审核登记标准的思考
2011-03-23    阅读次数:22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目前,个体工商户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时,可以自由选择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 但对登记机关而言,准确认定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是否属于家庭经营,存在一定难度。

  登记机关一般有两种审核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说,对于家庭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的理解中,家庭是指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狭义的理解中,家庭是指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所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按照上述分类,在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材料受理中,审查人员一般采用两种审核方法。

  1.广义审核法。

  实行广义审核,是指在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组织形式中,只要申请人符合任意一种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准予登记。在登记实践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以“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家庭经营申请的受理条件。登记机关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经营所有成员的户口簿作为审查材料,并在开业登记时对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对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和登记。在审查完成后,颁发营业执照时,还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形中,家庭成员可以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同在一本户口簿上的亲属等成员。

  第二种情形是以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材料,证明家庭经营人员之间确有家庭关系作为受理条件。在登记实践中,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一般要求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上级别的单位出具有效证明。同时,应对家庭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和登记。在审查完成后,颁发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上只注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形中,家庭关系不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同在一本户口簿上的亲属,还包括不同在一本户口簿上的其他具有有效亲缘关系的亲戚。

  2.狭义审核法。

  实行狭义审核,是指仅以夫妻关系作为家庭经营的审核对象,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已婚证明,在信息录入时,要求营业执照上的标注情况和广义理解中的家庭经营情况一致,但经营人员的数量只能是两名,经营人员之间的关系只能是法定的夫妻关系。

  广义审核法和狭义审核法各有利弊

  运用广义审核法可以涵盖较大的范围,方便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从而在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方便。比如,申请人在从事个体经营较长时间后,因年龄偏大而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去世,可以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更加方便地将营业执照上标注的负责人姓名变更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但在广义审核的情形中,由于涉及家庭经营的人员相对较多,难以明确每个经营人员的责任。如果登记机关进行核查,会导致经营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含躲避债务),通过变更登记将营业执照易主,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运用狭义审核法有利于申请人明确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责任,有利于登记机关保护债权债务中的第三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使用情况以及经营情况加强监管。但在狭义审核的情形中,不利于申请人在发生变故时申请变更登记,不利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持续开展。在登记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申请人表现出不理解,觉得“父照子承”无可非议,转而对登记机关产生不满情绪。

  笔者认为,登记机关应当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变动可能性较大的特点,对于计划通过申请变更登记实施转让的个体工商户,借鉴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经营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后进行变更登记。这样,既满足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活动的需求,又维护登记法律以及营业执照的严肃性。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商局  闵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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