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现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依法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但不包括实行“汇总缴纳、就地预缴”的外埠在沪分支机构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的时间:纳税人请于即日起至5月13日前向主管税务所进行申报(申报受理成功以取得主管税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受理通知书》为准,具体申报时间和受理办法由主管税务所另行通知)。
三、申报的方法(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1、居民企业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 http://www.tax.sh.gov.cn)“下载中心”或上海注册网( http://www.songlei.cn)下载“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研发费加计扣除客户端”和“关联业务申报客户端”,并按要求填写完成。客户端只能手工录入,不得采用复制、拖动等方式录入,会造成客户端异常影响申报。纳税人还应填写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关联业务申报表(主管税务所提供),或通过客户端打印并装订后上报税务机关,但需保证报表的完整性、清晰性。纳税人还应在客户端中阅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并打印相应回执交主管税务所。在徐税网上,还可下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同期资料辅导材料》,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2、居民企业纳税人应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以内或主管税务所安排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所报送所需资料。在使用汇算清缴客户端前,应在Office系统的宏安全性调至“中级”。具体方法,以Offic EXCLE 2003为例:打开EXCLE文件(不含“宏”的任一EXCEL文件),在菜单中选择“工具”-“宏”-“安全性”设置为“中”。
3、通过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若首次网上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需修改的,由税务所将原已申报错误的年度申报作废后,方可予以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申报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仅包括所属期为2010年第1-4季度的实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对网上申报不成功的,也可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客户端申报。对于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补税扣款成功后发生对原申报有调整的,可再次重新上门申报,但原申报的已扣缴税款在重新申报时应与2010年第1-4季度的实际已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并于年度申报表“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内填列。对于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涉及补税,但补税款未解缴前发现申报错误需重新申报的,纳税人可至主管税务所要求作废已开税单、撤消年度申报后,以正确的申报数据重新进行年度申报。未解缴扣款的补税款不参与“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计算填列。
4、无论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必须在2011年5月25日前将等同于补税金额的款项及时解入纳税专户内。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时(6月20日左右)到办税大厅索取缴款书回执联。
5、企业申报后需要退税的,在报送纸质材料时,同时办理退税申请。经税务人员审核,由税务机关划入纳税专户内。纳税人必须提供正确、详细的银行帐号。退税单回执联由银行返回企业。
6、非居民企业应填写完成年度申报表后,持纸质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申报的资料
1、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提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应携带相关客户端。
2)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缺少以上任何报表的企业应另行书面说明。对经过审计的会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审计报告。(注: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指相关项目的备案结果通知书、减免税通知书、税前扣除通知书、收入或所得递延确认通知书和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的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仅适用于查帐征收居民企业和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所属期为2010年度已季度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单)。
(2)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对以前年度汇缴已提供过的,且无变化的,可不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
(3)未能提供市、区劳动部门审核确认的工资增长情况的企业,应提供工资合理性的书面说明。
(4)分支机构有财产损失的,总机构汇缴时应提供经分支机构税务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确认的相关证明文件。
(5)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未并入总机构汇缴而单独就地汇缴产生的亏损,总机构可用当年汇总合并纳税的利润予以弥补,此类总机构应提供其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确认的年度汇算清缴表。
(6)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提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并提供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说明、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2010年为小型微利企业,申请2011年暂核为小型微利企业)。
(7)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中对开发项目完工结转利润的,应提供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或说明。(文件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8)涉及有已办理登记的研发项目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应提供: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归属权报告;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表(仅委托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仅集中开发项目)。同时还要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
(9)总机构应报送开具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第1~4季度)。
(10)已申请办理政策性搬迁收入备案但未办理清算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年度结算或项目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清(结)算结果通知书》
(11)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财产损失应提供相应说明,对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应提供审批结果。
(12)客户端“提示”和“提醒”中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其他资料。
注:凡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非居民企业应提供:
1)据实申报纳税的企业:(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2)所属期为2010年度已季度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3)年度财务报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其他资料提供同以上查帐征收居民企业(3)~(10)的资料一致。
2)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所属期为2010年度实际季度已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3)年度财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
五、特别事项提示
1、年度申报前,应做好免税收入、免税所得等汇缴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申请报批工作,特别是:(1)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备案;(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备案。(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事先备案;(4)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事后报送资料。
2、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1)支付全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2)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A.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B.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3、对选择使用“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报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在客户端中按“一般工商企业”选择申报表。在选择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时,应根据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对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3)的填报说明中适用范围,来选择相应附表。此外,在客户端对报表种类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季度申报会计报表的报送。
4、在填报汇算清缴客户端会计报表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情况”必须填列完整。对未审计或未鉴证的企业也应在“审计情况”或“鉴证情况”填列“无”。对于经审计或鉴证的企业,在报送财务报告时,应报送相应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在填列会计报表时,应填列本公司数据,不得填列合并报表数据。
5、企业在填列汇算清缴客户端附表5(1)时,应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客户端表1A保持一致,不应该出现差异。
6、企业在填列附表三第22~25行、附表五第45~48行时,无论企业是否纳税调整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都必须填列上述行次,不得为空。
7、在计算附表五的“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数)”时,应该如下公式计算:全年平均数=
8、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需按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沪国税所[2010]159号文执行。
9、需提交或准备同期资料企业,应按时提交或完成准备同期资料。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所索取相关辅导材料。
10、2008年以后已在我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的企业,四月底前应提供:1)《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2)《201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依据:沪国税所〔2009〕48号、沪地税所〔2010〕26号)
11、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四月底前,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软件企业软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和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情况表》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12、对于2008年度以前结转的投资损失在2010年度一次性予以税前扣除,在附表十一的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第一行予以反映。存在由研发开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填报附表九15-1行1~7列。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自行计算”、“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
13、享受过渡期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交有关2010年经营业务内容、生产性业务收入金额、非生产性业务收入金额、生产性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比重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说明还应包括对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是否有变化的承诺。
六、法律责任
1、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处以罚款。对超过期限经税务机关催交后仍未来申报的,将从重处以罚款。对经税务机关多次催报仍未申报的,规定其申报期限,除按规定罚款外,并对其停止供应发票。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