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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
2007/7/18    阅读次数:843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如下手续: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1) 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 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

(3) 改变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税务登记时所登记的应纳税项目等;

(4) 发生转业或改组或分设或合并或联营或迁移或歇业或停业破产等。

2、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按照规定需要结清税款和缴销票证的,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 

4、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变更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后,分别按情况予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予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简易税务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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