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部门于3月1日至8月31日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提交受理工作。其间,凡是2011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分局)办理年报提交手续。
据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每年的3月1日至8月31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通知规定,凡是2011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持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登记证复印件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或企业监督管理科办理年报提交手续。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还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须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北京市工商局特别指出,提交年报可采取网上申报和书式申报两种方式。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应登录市工商局网站,按提示填报、提交年报数据。采取书式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须持登记证到所在地年报承办部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并按要求办理,详情可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北京市工商局于3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规定为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