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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不影响合伙除名决议效力
2011-03-31    阅读次数:185     

  近年来,合伙企业在各地发展较快,在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扩大经济总量、支持群众创业、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合伙企业自身情况看,也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比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经常会在发展思路、销售方法等方面存在分歧,甚至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如果作为矛盾一方的合伙人还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以及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问题,那么其他合伙人会采取措施,经一致同意而作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并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随后,该合伙企业再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请求修改企业合伙人姓名等。如果工商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驳回登记申请,申请人又会以工商机关不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影响该企业除名决议的生效,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由,进一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工商机关驳回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的行为,是否对该合伙企业的除名决议效力产生影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1.合伙人的除名决议是否具有效力,应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除名决议能够生效的情形共有3种:

  一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放弃诉权。在这种情形中,自被除名的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决议生效。

  二是被除名的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除名的合伙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那么在上诉之前,人民法院的判决会影响除名决议的效力;在被除名的合伙人不上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除名决议的效力。

  三是被除名的合伙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且已经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形中,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将决定除名决议的效力。

  2.工商登记不以合伙除名决议的效力为依据。

  从登记法律角度看,工商机关实施登记行为,并不以合伙企业的除名决议效力作为依据,而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实质内容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为依据。因此,工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合伙人姓名变更登记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并不以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决议是否具有效力为依据。进一步分析,如果被除名的合伙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机关可以将合伙人除名决议作为参考;如果被除名的合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工商机关以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的材料和事实为依据。

  3.在工商机关的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行为与合伙企业的除名决议是否具有效力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或者关联关系。

  从逻辑上分析,如果合伙企业作出除名决议,但不申请变更登记,并不能否定除名事实的存在,也不能否定除名决议的效力,而只能说明该合伙企业变更了登记事项而未申请变更登记。

  反之,如果合伙企业实际未作出除名决议,而申请工商机关进行了合伙人除名方面的变更登记,也并不能说明合伙人除名事实的存在,只能说明企业通过非法手段骗取登记,工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登记。

  4.工商机关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事实不能证明合伙企业的民事权益。

  针对合伙企业以作出合伙人除名决议为由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工商机关在未准予登记的情况下,如果被除名的合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又认定除名决议成立,则工商机关必须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材料和事实为依据,并依合伙企业的申请,及时作出变更登记。反之,如果在工商机关依合伙企业的申请作出变更登记之后,被除名的合伙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认定除名决议不成立,工商机关也必须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材料和事实为依据,并依合伙企业的申请再次作出变更登记,或者直接依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主动撤销登记。

  □江西省兴国县工商局   张祖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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