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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4月起施行
2011-03-31    阅读次数:205     
明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4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将对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于继承,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小时内上报

    卫生部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上报。

    根据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暂行规定明确,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将被认定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三种情形的,公安机关将认定其吸毒成瘾。

    这三种情形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根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个人结售汇业务将进一步便利

    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这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外汇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首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出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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