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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出租房产相关营业税核定问题
2011-04-06    阅读次数:754     

  近期,对房产税和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数据进行了汇总比对,发现存在部分营业税税种品目核定和房产税政策执行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1.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出租房屋,暂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15号))经询相关部门,目前暂继续执行。

  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3.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政策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对于出租房产的营业税申报应单独核定品目(征收项目—营业税、征收品目—租赁业),不能合并在营业税其他征收品目,以免出现比对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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