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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印花税日常征管的通知
2011-04-06    阅读次数:42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025号)的规定:

  (1)订单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规定贴花。

  (2)对无金额的合同,应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贴花。

  2.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事先将电子文本中涉及印花税计税依据等相关内容打印成纸质文本,并据以办理印花税缴纳事项。

  对于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生产商签订的合同应严格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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