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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施行
2011-04-07    阅读次数:28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2号令予以公布,并于同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规定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采用将旅客登记信息上传到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作法,增加一款关于对旅客个人信息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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