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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一)
2011-04-21    阅读次数:230     

   政策要点:2010年11月29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修订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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