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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下放外资项目核准权限到区(县)发改委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2011-05-12    阅读次数:226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5月11日透露,本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区(县)发改委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这是本市下放外资项目核准权限幅度和力度最大的一次。近日,市政府批转了市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市发展改革委下发了《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若干意见》。

  据悉,本市最近一次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是在2008年。此次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是在2008年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权限,力争把上海打造成“两高一少”的地区。按照《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原则,浦东新区与其他区(县),中心城区与郊区(县)继续实施分类指导。经过此轮放权后,外资项目基本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

  这次放权的具体内容包括,除限制类项目以及一些需要全市综合平衡项目按规定不予下放权限外,将国家这次下放到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对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限,由原来的1亿美元提高到3亿美元;浦东新区对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享有市级权限;其他区(县)的核准权限,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另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市发改委介绍,此次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主要目的是:其一,适应“十二五”时期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外资在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其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效率;其三,创新外资管理方式,由注重外资项目核准事前管理向加强后续监管转变,为吸引外资创造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

  市发改委要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产业引导,鼓励外资投向本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截至去年底,上海共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55988个,吸收外商实际投资1064亿美元,外商投资大项目越来越多。去年上海共批准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03项,合同金额125.65亿美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27.7%和1.3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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