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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退房退契税标准:已过户不退
2011-05-13    阅读次数:1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按照上海现行的契税政策,普通住宅契税为总房款的1.5%,非普通住宅契税为总房款的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享受1%的优惠契税。

市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昨天表示,目前上海的操作是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应该说与文件要求是相一致的。”

税务专家提醒,办理退房退契税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众多,市民办理前最好先咨询。

2002年:期房退房可退契税,过户后未明确

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过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该批复并未明确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契税是否可退还。

目前:需中介盖章证明解约

据业内人士透露,就目前上海市场的操作方法来看,如果出现退房的情况,购房者要退还契税,必须首先书写证明,由中介盖章证明解约,前往税务局申请退税,从而获得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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