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提醒 |
2011-05-18 阅读次数:167 |
目前,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抓紧时间办理以下相关事项。 纳税人应及时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在备案后,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在年度中间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不再重复备案。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需填写《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并根据不同优惠项目的要求,附报相关的资料。 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履行备案程序前,应先向科技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经确认的项目,向各地税务部门申报项目登记后,在汇算清缴期间申请优惠政策备案,备案受理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不需要备案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和应纳税所得减半。 除不需要备案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完成各类资产损失的申请、审批手续 纳税人发生除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及时办理资产报损手续。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办理资产损失审批时要报送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纳税人对无法确认的资产损失项目和报送资料,应及时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咨询,以便于资产损失审批顺利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