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6日,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天润公司副总经理谭某,在担任公司副总期间,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另外注册公司与天润公司进行交易,致使天润公司的利益受损,他从中获得非法利益11.6万元。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谭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出判决,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39岁的谭某是原天润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7年1月,时任新疆金牛公司总经理张某(已病故)与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商量成立一家公司以谋取利益。之后,张某安排公司出纳将公司50万元公款,借给王某用于公司注册验资使用,并将成立公司的事宜告知了谭某等人。
2007年3月27日,新疆巴克提立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
新疆巴克提立克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均由张某、谭某等人负责。
2007年3月,张某就任天润公司总经理。同年5月,谭某被天润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销售业务。
2008年6月至8月,谭某与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将天润公司与青岛金大洋公司之间的奶粉购销业务,通过新疆巴克提立克公司经营。谭某则代表新疆巴克提立克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了3份合同,然后加价,销售给青岛金大洋公司,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经鉴定,新疆巴克提立克公司通过这3笔业务,共获取非法利益116564.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身为国有公司的副总经理,伙同公司总经理张某(已病故),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116564.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同时,法院认为谭某虽不具有国有公司、企业经理、董事的犯罪主体身份,但其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明知自己和张某与新疆巴克提立克公司有利益关系、依法不得在任职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伙同公司总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谋取属于天润乳业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谭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但谭某在归案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乌鲁木齐垦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谭某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