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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5-23    阅读次数:164     

文号: 沪地税所〔2011〕5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11-05-13



各区县税务局、科委、商务委、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做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和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所有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转让技术的相应权属证明。具体包括:

  (一)转让专利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二)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三)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四)转让植物新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五)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二、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三、本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具体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

  四、本市居民企业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的,应提供相关承诺书(样张见附件1)。

  五、本市居民企业申请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本市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申请备案的,须在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约定。

  六、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内转让技术的项目,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样式见附件2)。

  七、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项目,应按市商务委规定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本市“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批汇总信息”、“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技术转让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的7月分别向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通报上年度本市技术转让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

  九、本市居民企业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补办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等手续,并在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申报调整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在2010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计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2011年5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6号)规定办理。

  附件:1.本市居民企业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承诺书》样张

  2.《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样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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