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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法殃及池鱼合伙企业税负加重
2011-05-28    阅读次数:125     
 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成为史上征集意见最多的法律。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对征集意见进行分析统计,并将根据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本报从权威渠道获悉,进一步修改有望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调整。

  正在征求意见的个税修正案草案已经对个体工商户税率表的级距作了调整,第一级级距由5000元调整为15000元,最高一级由5万元提高为10万元,税率5%到35%共五档。

  但由于国内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也参照个体工商户,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照此计算,合伙人月生产经营所得只要超过10万就要按35%的税率缴税,这比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还要高。

  因此,个税修正案草案实际上对现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抵消作用,这使得本次部分征求意见将矛头对准个体工商户个税条款上,也引起了立法等相关部门的注意。

  “先分后税”遇尴尬

  据了解,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照先分给合伙人后征收个税的方式来纳税的,被称为“先分后税”,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规定称,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五档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风险太大,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任何风险,如亏损、债务、罚款都有可能牵涉到合伙人的家庭来承担。”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税务顾问郭伟表示,这也正是目前很多企业不愿采用合伙制的原因,只有那些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国际化的趋势会采取合伙制。

  事实上,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按照个税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合伙人月生产经营所得只要超过10万就要缴纳比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还要高的个税,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因为企业小,本来是要优惠的,可是比正常企业的税率都高,这说不过去。”一位权威部门人士表示。

  特殊政策由来

  近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合伙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其合伙人特征,税收有着不同的征收方式。

  如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如果合伙人收入较高,三种纳税方式中,按个体工商户计算的税负最高,纳税人最不划算。

  而在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现实中则大多采取定率征收,对个体工商户采取定额征收。即由地方税务部门出台文件,根据综合税率相加,给出一个固定税率,针对合伙人征收个税。个体工商户有账册,月生产经营所得较高的按上述税率表征收;没有账册且经营所得也比较少的,每月按一定额度征收。

  如北京市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统一按14.5%的税率征收个税,广州是5%,如果查账征收,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税率表纳税。

  郭伟表示,其实个税法中对个体工商户单独做出规定,并按定额定率征收,完全是因为当时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所决定的,因为对这些小型法人企业无法查账,也无法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所得。随着中国税务部门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税法统一趋势,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特殊政策的存在价值。

  尽管如此,目前社会各界以及立法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个税的修改,还没有统一意见。

  一位地方税务官员表示,可以下调个体工商户的税率,如5%到20%,合伙企业同样参照个体工商的税率制度即可。郭伟则建议,可以改的彻底些,将法人和自然人进行区分,法人交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交个人所得税,如果遵循了这一最基本的原则,事情也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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