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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文明确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流程
2011-05-29    阅读次数:208     
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发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对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变更、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返程投资监测将更趋完善。

  据悉,该规程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程,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内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再作为直接投资返回境内。受我国外资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返程投资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特殊现象。我国庞大规模的外商直接投资中,有相当部分是由境内居民控制的“返程投资”。

  2005年,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返程投资的监管。银行人士指出,由于部分企业申报自觉性不高,导致外汇管理部门不能准确掌握我国返程投资实际规模,甚至短期投机性资本通过返程投资流入境内。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返程投资管理规程,加强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规模和返程投资“存量”监测变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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