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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外资企业走出被吊销的困境 |
2011-05-29 阅读次数:280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从现有被登记机关吊销的外资企业情况看,大部分被吊销的外资企业都是因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而被吊销。
对被吊销的企业进行解剖,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企业绝大部分在注册时就是“畸形儿”,相当一部分是迫于政府招商引资的压力所致,作为注册登记机关对这类“畸形儿”在诞生后,就应该跟踪服务,引导和督促企业在运营中不断完善其先天不足。特别是对出资不到位的这类普遍现象也完全可以在日常的监管中发现并督促履行。从监管职责上来看,放任企业的违法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企业被吊销经营资格和自然人被剥夺生命权等同,是对法人企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笔者认为,正常筹建的企业,如果接到对其吊销执照的听证通知,无动于衷的可能不是很多,也就是说我们的听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还有一个就是公告的问题。公告的字面解释,就是公开的告知。而对被吊销企业名单的公示,一般只局限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示栏中,这种公示明显达不到让社会知晓的程度,所以,不少企业对自己的企业已经被吊销表示不能理解更表示不能接受。
对一些尚在筹建,但出资不能或者永远也不可能达到注册时的资金数额的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满足法律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让企业不再为出资额不能到位,而屡屡陷入可能要被吊销的窘境。
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服务,解决企业实质性的问题往往比单纯的执行法律条文吊销多少个企业的意义来得更大。因此,我们只有真正做到了把为企业的服务放在第一位,我们的公示栏中才不会出现长长的被吊销企业的名单,也才不会有那么多的企业在接到被吊销的处罚决定书后提出难以操作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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