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立足自身职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业就业的新举措,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一项措施就是“零首付”了。从上海到湖北、河南,再到浙江宁波、广东深圳,工商部门鼓励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推出“零首付”政策的消息不断出现在各种媒体上,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然而,作为系统内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中国工商报》上却难觅“零首付”的踪影。是报社的编辑、记者缺乏新闻敏感吗?不是。其实,早在2009年2月27日,本报就刊登了一篇题为《上海“零首付”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当老板》的消息。文章介绍了当时上海市工商局为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出台的几项新举措,包括推出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政策、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并将宣传的重点放在了最具新闻性的创业“零首付”政策上。
但消息刊登后,有关专业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尝试,但不宜夸大宣传。事后,我们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知识,认识到这种意见是中肯、正确的。
首先,工商部门是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是生命线,即便是讲求创新、服务发展,也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创业“零首付”,一些法律专家就曾提出反对意见。他们指出,《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据此,他们认为,工商部门出台大学生可以“零首付”注册公司的规定并不合法。
当然,有关工商机关也对此作出解释,认为“零首付”政策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且符合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基本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体现了工商部门对大学生创业的鼓励和支持。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确应当服务大局,大胆创新,但这并不代表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做法可以尝试,但在未经上级机关认可予以全面推广的情况下,并不适合大力宣传。这就要求我们新闻媒体不能一味求新,必须慎重把握宣传尺度,否则宣传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其次,鼓励创业并非只靠“零首付”这一剂猛药就可见效。因为,“零首付”不等于“零成本”,它只是意味着大学生设立公司可以暂时不缴纳注册资本,但其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完毕。而且,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来说,租赁经营场所、购置办公设施等初始资金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零首付”政策登记注册公司,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而言,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假设没有好的创业项目、创业计划以及坚定的信心,其创业仍会以失败告终。大学生创业不仅需要资金方面的支持,而且需要学校方面的专业教育、相关机构的指导培训以及大学生自身的能力锻炼和经验积累。如果对“零首付”等优惠政策夸大宣传,或许会在点燃大学生创业激情的同时,使他们忽视创业风险的存在而贸然上马项目,从而造就一批“冲动创业公司”,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最后,好的政策还需要落实到位。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涉及多个领域的多个部门,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协调、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帮助大学生扫清创业道路上的障碍。以“零首付”政策为例,工商部门帮助大学生完成了创办企业的第一步——登记注册,但接下来,许多大学生在设立公司银行账户的时候遇到了新的难题。部分银行认为大学生创业成功概率低,“零首付”政策给银行带来更大风险,所以拒绝为其开户。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出台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统筹协调的讨论。
由此可见,作为工商系统的权威媒体,我们在报道类似“零首付”这样的新闻时,一定要多了解一些背景,多方面听取意见,多一些深入思考,慎重把握宣传尺度,做到客观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