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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2011-05-31    阅读次数:608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六条第四款的授权,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产品广告。

    三、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广告。

    五、经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发布上述户外广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09〕54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禁止在本市特定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09〕348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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