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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转让及保护
2011-06-01    阅读次数:368     

  在登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时,申请将自己使用多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随同经营场所等转让他人。那么,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可以转让?登记机关又应当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个体工商户已经将自己的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这类名称往往经过了较长时间的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二种情形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将自己的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另外,有的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名称,但因为具有特定性,在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中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营的一种形式,其经营主体具有自然人和经营者双重身份,不仅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相关权利,还享有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转让的情形,即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除了在预先核准的保留期内的情形之外,应当允许转让。

  笔者认为,对于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特征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工商机关应当积极引导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更好地实现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对于不具备商标特征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转让双方明确名称转让所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通过签订统一、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协议,实施合法转让,规范转让行为,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加强行政指导,在登记中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行为,防止或制止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混淆、混同行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如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应当通过积极努力,使企业名称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风格及特点,帮助实现平稳过渡。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工商局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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