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又缺乏资金的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公司”),为获取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竟然以股份分红等名义,先后给兰先德、范小兵贿赂款1571万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以捷捷公司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捷捷公司在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及资金的情况下,将公司部分股权无偿给予昂立公司总裁兼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公司)董事长兰先德、昂立公司副总裁兼诺德公司总经理范小兵,从而获得昂立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开发蕴川路东侧、杨鑫北路北侧地块。捷捷公司于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间,以股份分红等名义,先后给予兰先德、范小兵贿赂款1571万元。2007年12月,捷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主动投案(现已判刑)。
法院认为,捷捷公司为牟取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捷捷公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鉴于捷捷公司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