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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解析(下)
2011-06-13    阅读次数:203     

  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一般涉及4种法律关系,即投资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投资者与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关系,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入股关系,国家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因为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造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工作走向误区。

  因此,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应当注意以下5点:

  (1)投资人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以取得公司股份的协议并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等事实为依据。投资人欠缺真实意思表示,又未出资,属于挂名股东。投资人欠缺有效意思表示,虽有资金投入,也仅是公司债权人。二者都不能取得合法股东资格。

  (2)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取得投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一致(一人公司例外)。

  (3)出资缺陷导致投资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因此直接否定公司股东资格成立,原则上应当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内部解决。

  (4)除记名股东等特殊类别股东外,出资证明、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等书面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只有相对证明效力。

  (5)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以及发生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的股东资格认定案件中,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登记的书面证据具有对抗效力。

  □江苏省沭阳工商局  冯遵义 章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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